|
|
| 首頁 >
質量
>遼寧省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辦法(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明確參建與監(jiān)管各方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是指結構構件(含預制外墻掛板和預制內隔墻板)全部或部分采用預制,在施工現場裝配而成的混凝土結構。凡在遼寧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的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對于無預制構件部分的現澆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按照現行相關標準執(zhí)行。 第三條 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是全省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省建筑行業(yè)指導服務中心受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全省范圍內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各市、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是轄區(qū)內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監(jiān)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yè)組織負責所屬轄區(qū)內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建筑施工質量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工作。應按有關規(guī)定將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當設計文件有涉及與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相關的重要變更時,需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二)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向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三)建設單位應委托監(jiān)理單位對預制構件的生產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理,并支付相應的監(jiān)理費用。 (四)建設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組織工程參建各方進行預制構件生產首件驗收和現場安裝首段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批量生產和后續(xù)施工。 (五)建設單位應組織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 第六條 設計單位責任 (一)設計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裝配式建筑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guī)定,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明確裝配式建筑的結構類型、預制裝配率、預制構件部位、預制構件種類、預制構件之間和預制構件與現澆結構之間的構造做法等,并編制裝配式混凝土結構設計說明專篇,對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提出專項設計要求。 (二)設計單位有責任會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預制構件脫模、吊裝、塔吊布置和施工機械附墻預埋件、腳手架拉結等條件,綜合考慮預制構件生產、運輸、存放及后續(xù)施工等影響因素,提出施工過程中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并對裝配式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三)設計單位應做好現場施工技術服務,并指派專人作為現場技術負責人。對有涉及與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相關的重要變更時,設計單位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嚴格進行技術審查。 第七條 預制構件生產單位責任 (一)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積極配合設計單位,將生產過程所需的預埋件位置、類型等信息提供給設計單位。 (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根據審查合格的預制構件的深化設計文件進行生產,當有影響結構性能的變更時,須經原施工圖設計單位審核確認。 (三)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編制預制構件生產方案,明確各類預制構件的生產流程及質量保證措施,并報監(jiān)理單位備案后方可實施。 (四)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加強生產用原材料、部品、配件、混凝土、灌漿料、套筒、鋼筋套筒灌漿連接、鋼筋漿錨搭接連接、預制構件結構性能等的檢驗,將檢驗報告和混凝土、鋼筋實驗報告提供給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 (五)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承擔預制構件質量主體責任,應對檢查合格的預制構件進行標識,標識不全的預制構件不得出廠,預制構件出廠應提供安裝全過程技術說明文件。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責任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積極配合設計單位,將施工所需的預埋件位置、類型等信息提供給設計單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是施工現場預制構件安裝和現澆結構施工質量管理的責任單位。應編制裝配式結構施工專項方案,經監(jiān)理單位批準后實施,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是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漿錨搭接連接的質量責任單位,應在構件制作前進行鋼筋連接工藝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構件制作。施工過程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負責現場制作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漿錨搭接連接的平行檢驗試件,并在監(jiān)理單位見證下進行送檢。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針對交叉施工的環(huán)節(jié),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總分包責任界限,以有效落實質量管理責任;并協(xié)調督促各分包單位相互配合,有效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方案的各項內容。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總體施工調度安排,特別是吊裝和灌漿勞務分包單位應加強和其他分包單位的協(xié)調配合。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由技術人員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和操作規(guī)程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并應有書面記錄。 (六)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對裝配式施工作業(yè)人員的日常質量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的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 (七)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及時歸檔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及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關鍵工序的施工需要有影像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 監(jiān)理單位責任 (一)監(jiān)理單位應嚴格審查裝配式建筑專項施工方案和專家論證情況,并根據專項方案編制監(jiān)理實施細則,明確監(jiān)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關鍵部位及旁站巡視等要求,關鍵環(huán)節(jié)和關鍵部位旁站需留存影像或照片資料。 (二)監(jiān)理單位日常旁站巡視重點應包括施工單位吊裝前的準備工作、吊裝過程中的管理人員到崗情況、作業(yè)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吊裝監(jiān)管人員到崗履職情況、灌漿過程質量管控措施及相關輔助設施方案的實施情況等。 (三)監(jiān)理單位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首段驗收,組織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構件進場及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進行檢驗。 (四)監(jiān)理單位應核查施工管理人員及灌漿等作業(yè)人員的培訓情況和上崗情況,對裝配式結構與現澆結構連接,連接部位灌漿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實施旁站監(jiān)理。 (五)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構件生產企業(yè)和施工單位有違反規(guī)范或未按照設計要求生產施工的,應當及時簽發(fā)監(jiān)理文件要求整改,并上報質量監(jiān)督部門。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驗收。 (六)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同步歸檔工程監(jiān)理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預制構件施工過程質量管理 第十條 預制構件進場 (一)預制構件應設置專用堆場,堆場地面應硬化,堆場位置、面積大小應綜合考慮垂直運輸設備起吊半徑、施工通道布置及卸貨車輛?课恢玫纫蛩,便于運輸和吊裝,避免交叉作業(yè)。 (二)應根據預制構件類型選擇合適的存放方式。當采用平放時,構件之間應按設計要求設置柔性墊塊;當使用存放架時,存放架應進行力學計算滿足承載力要求。 (三)對于超高、超寬、形狀特殊的大型構件的運輸和堆放應采取專門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第十一條 預制構件吊裝準備 (一)預制構件吊裝和質量管理專項方案。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對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進行修訂,編制預制構件吊裝和質量管理專項方案。專項方案中應包含施工工藝、吊裝過程質量控制、鋼筋套筒連接、鋼筋漿錨搭接連接和連接部位灌漿質量控制、結構拼縫施工質量控制、現澆部位施工質量控制、機具設備配置、全過程的成品保護措施等內容,應明確質量管理辦法及責任。專項方案經技術負責人簽字后上報監(jiān)理單位,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批準后,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 (二)技術交底。在首段預制構件吊裝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針對設計要求及安裝質量要求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監(jiān)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三)監(jiān)理細則。監(jiān)理單位應及時編制裝配式建筑工程監(jiān)理細則。并應對施工單位現場質量控制、管理體系建立、施工人員到位情況、施工機械的使用情況、主要工程材料進場計劃等情況進行審查。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建立對裝配式施工作業(yè)人員的日常施工質量教育、技術培訓和考核制度,并嚴格組織實施。 (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預制構件正式安裝前,在建筑位置外,選擇有代表性的單元或部件進行預制構件試安裝和連接。并根據試驗結果及時調整與完善施工方案,確定分段施工的循環(huán)流程。 第十二條 預制構件吊裝 (一)預制構件吊裝、臨時支撐和固定措施應按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如有較大調整,應及時上報監(jiān)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進行審批。 (二)預制構件吊裝就位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內容為:構件的軸線位置、標高、垂直度、傾斜度、相鄰構件平整度、構件擱置長度、臨時支撐措施、支架系統(tǒng)等,并留存文字及圖像檢驗記錄。監(jiān)理單位應在吊裝過程進行全程旁站監(jiān)理,監(jiān)督整個安裝過程,并復核施工總承包單位檢驗結果。 (三)吊裝過程中嚴禁對預制構件預留鋼筋進行彎折、切斷。如果需要進行調整,應經設計單位同意后實施,并記錄存檔。 (四)預制構件安裝完成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協(xié)同監(jiān)理單位對其外觀質量進行檢驗。預制構件外觀不應有嚴重缺陷,且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第十三條 連接部位灌漿 (一)施工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編制具有針對性的灌漿專項施工方案,經技術負責人簽字后上報監(jiān)理單位,經總監(jiān)理工程師審核批準后實施,并在施工過程中嚴格執(zhí)行。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組織對灌漿操作人員的灌漿專業(yè)技術培訓,灌漿操作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進行現場灌漿作業(yè)。 (三)現場灌漿施工所采用的灌漿料必須與型式檢驗報告中的灌漿料相一致。 (四)灌漿施工前,應對灌漿料的流動度指標進行測試,指標合格后方可進行灌漿作業(yè),并形成灌漿作業(yè)記錄。灌漿過程監(jiān)理單位必須全程旁站。 (五)灌漿過程資料存檔應滿足下列要求: (1)每個灌漿部位必須單獨形成灌漿作業(yè)記錄,并經灌漿責任人和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確認。 (2)灌漿全過程應進行照片資料存檔,每個灌漿部位照片數量不少于3張,應能記錄灌漿全過程(包含灌漿料攪拌、灌漿過程、灌漿完成每個環(huán)節(jié)不少于照片1張),照片中要求有灌漿操作人員、監(jiān)理人員信息。 (3)灌漿全過程應有影像資料存檔,要求首件同類型構件灌漿全過程影像資料不少于1處。 (六)施工現場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漿錨搭接連接的平行檢驗試件必須在監(jiān)理單位見證下進行制作和送檢,抗拉強度檢驗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原則上要求與主體結構檢測為同一單位。 第十四條 連接部位澆筑混凝土施工 (一)連接部位澆筑混凝土施工前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應包含以下項目:粗糙面、鍵槽、套筒、連接件,其他隱蔽工程驗收同現澆結構。 (二)現澆部位混凝土應采取相應措施,根據澆筑量的大小選擇合適的混凝土和澆筑方式,連接部位混凝土必須一次性澆筑密實。 (三)施工過程中應對模板和支撐體系進行檢查。
第四章 工程質量驗收 第十五條 首件制樣板驗收要求 (一)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含分包單位)、監(jiān)理單位對首個施工段預制構件安裝后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xù)施工。 (二)監(jiān)理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含分包單位)對首個鋼筋套筒連接、漿錨搭接連接灌漿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xù)灌漿工程施工。 (三)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現場設置樣板區(qū),樣板中可將各節(jié)點部位分解,還原施工中常見問題,將詳細施工過程以圖片形式與實體樣板對照,并說明施工重點。 第十六條 預制構件進場驗收 (一)預制構件進場后,監(jiān)理單位及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其進行檢驗。預制構件表面應有標識,標識內容應包括預制構件型號、生產企業(yè)名稱、生產日期、質量驗收標志等,預制構件外觀不應有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且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和安裝、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含分包單位)應按照遼寧省地方標準《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預制構件制作、施工與驗收規(guī)程》DB21/T 2568-2016相關要求進行預制構件進場驗收,監(jiān)理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理合同約定對構件進行見證取樣、平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預制梁、預制樓梯、預應力空心板、預應力雙T板等簡支受彎構件或設計有專門要求的預制構件進場時應按照國家《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1-2016)的要求進行結構性能檢驗。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構件嚴禁使用。 第十七條 預制構件安裝質量驗收 (一)預制構件吊裝、臨時支撐和固定措施應符合經批準的施工專項方案的要求。監(jiān)理單位應重點檢查施工總承包單位對于專項方案的落實工作。 (二)預制構件安裝完成后,其外觀質量不應有嚴重缺陷,且不應有影響結構性能、安裝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安裝完成后按照遼寧省地方標準《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預制構件制作、施工與驗收規(guī)程》(DB21/T 2568-2016)相關要求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灌漿質量驗收 鋼筋套筒連接、漿錨搭接連接和連接部位的灌漿工程應按照《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預制構件制作、施工與驗收規(guī)程》(DB21/T 2568-2016)相關要求進行質量驗收,灌漿質量未驗收合格的,不能進行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 第五章 工程檔案資料管理 第十九條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施工前應提交質量管理資料如下: (一)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提交檔案資料參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預制構件制作、施工與驗收規(guī)程》(DB21/T 2568-2016)第7.7.2條。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提交經監(jiān)理單位審批的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專項施工方案,應包含預制構件吊裝專項施工方案、臨時支撐專項方案、鋼筋套筒連接、鋼筋漿錨搭接連接灌漿專項施工方案、連接部位后澆混凝土施工方案、質量控制專項方案。 (三)監(jiān)理單位應提交監(jiān)理規(guī)劃和監(jiān)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施工過程中應提交質量管理資料如下: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提交質量管理資料參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預制構件制作、施工與驗收規(guī)程》(DB21/T 2568-2016)第7.7.3條。其中鋼筋套筒連接、鋼筋漿錨搭接連接灌漿施工全過程影像資料提交光盤文件,照片資料應提供彩色打印版。 (二)監(jiān)理單位應提交施工過程監(jiān)理旁站記錄文件。 第二十一條 裝配式混凝土結構竣工驗收應提交質量管理資料參見《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預制構件制作、施工與驗收規(guī)程》(DB21/T 2568-2016)第7.7節(jié)。 第六章 工程質量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應明確質量監(jiān)督程序,規(guī)范質量監(jiān)督制度,履行質量監(jiān)督職責。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在工程施工準備階段應重點抽查質量管理專項方案審批程序和相關材料、檢查施工人員執(zhí)業(yè)資格。工程施工階段應重點抽查現場專項質量方案落實情況、施工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督促參建各方質量責任的落實。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重點檢查分部分項工程驗收記錄。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檢查中發(fā)現施工專項方案、質量管理專項方案編制審批,施工過程中的各項質量責任落實違反管理程序、未按照本辦法相關要求執(zhí)行的,應立即責令整改,必要時停工整改,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參建各方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時,由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按照相關法規(guī)和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20日開始實施。 摘自遼寧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網站 2018年8月20日印發(fā) |
【返回上一頁】 【返回頂部】 |
| |
|
|